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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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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辉与洛阳永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被告洛阳永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创展国际贵都1-1-602,现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中泰世纪华庭13号楼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克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迎海,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吕孝辉诉

被告洛阳永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创展国际贵都1-1-602,现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中泰世纪华庭13号楼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克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迎海,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吕孝辉诉被告洛阳永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原告吕孝辉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孝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孝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吕孝辉承担。

审 判 长  张玮玮

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佳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