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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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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广艺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局城市频道与平顶山市红小子佰仕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北京中广艺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韶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局城市频道。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艳,女,汉族,1979年7月5日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北京中广艺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韶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局城市频道。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艳,女,汉族,1979年7月5日生。

被告平顶山市红小子佰仕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广艺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局城市频道与被告平顶山市红小子佰仕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广艺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局城市频道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广艺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局城市频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广艺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局城市频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3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北京中广艺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