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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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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荣诉贾矿莲、闫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北民二初字第277号 原告吕建荣,女,1955年9月4日生,汉族,安阳市三医院退休医生,住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莉,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矿莲,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北民二初字第277号

原告吕建荣,女,1955年9月4日生,汉族,安阳市三医院退休医生,住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莉,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矿莲,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阳市。

被告闫现军,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阳市。

原告吕建荣诉被告贾矿莲、闫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建荣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建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矿莲、闫现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建荣诉称,原、被告系旧识。2011年11月8日,被告贾矿莲和被告闫现军(系夫妻关系)称家中有急事,借原告吕建荣人民币30000元整,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吕建荣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推诿不还至今。且现今两被告已联系不上。原告吕建荣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

被告贾矿莲、闫现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被告贾矿莲和被告闫现军向原告吕建荣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吕建荣出具了借条。原告吕建荣多次催要借款,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吕建荣提供的借条及当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贾矿莲、闫现军向原告吕建荣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原告吕建荣要求被告贾矿莲、闫现军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矿莲、闫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建荣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贾矿莲、闫现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