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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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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因与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世彬、稷山县永祥煤焦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春河、吴化民、王保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北民二初字第219号 原告刘海军,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李立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安阳开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北民二初字第219号

原告刘海军,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李立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安阳开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伟亮,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世彬,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稷山县祥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少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喜轩,男,稷山县祥煤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稷山县县城衙门巷21号。

委托代理人刘志仁,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第三人吴春河,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付月娥(系第三人吴春河妻子),女,农民,住址同第三人吴春河。

第三人吴化民,男,1956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

第三人王保林,男,1958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刘海军因与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祥建筑公司)、董世彬、稷山县永祥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祥煤焦公司)、第三人吴春河、吴化民、王保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被告永祥煤焦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北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永祥煤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永祥煤焦公司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峰、被告开祥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伟亮、被告董世彬、被告永祥煤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喜轩、第三人吴春河的委托代理人付月娥、第三人吴化民、王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海军诉称,2012年2月份,被告董世彬雇佣原告刘海军,原告刘海军被派到被告开祥建筑公司工作,后被安排到被告永祥煤焦公司在建的新焦化厂的工地上工作,工种是木工。2012年4月25日,原告刘海军在做三轨作业时,原告刘海军工作的上面掉落下一个扣件砸到原告刘海军的面部,致使原告刘海军面部受伤并当场昏迷,被告董世彬和工友把原告刘海军送往稷山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眼睛和鼻部受伤,由于医疗条件限制,原告刘海军转院到安阳市眼科医院进行治疗,被告董世彬支付部分医疗费。被告开祥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和分包方、在建工程的管理人,负有监督、管理和注意义务,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原告刘海军受伤。再者,被告开祥建筑公司把部分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董世彬,没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导致原告刘海军受伤,被告开祥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董世彬作为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作为安全管理人,安全设施不到位,未尽保障安全的法定义务,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永祥煤焦公司作为发包商,在建新焦化厂的管理人、产权所有人,同样负有监督、管理和注意义务,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原告刘海军受伤,同样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三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刘海军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董世彬赔偿原告医疗费16111.95元、误工费37920元、护理费4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752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057.85元、残疾器具费30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鉴定费2040元、住宿费700元,合计204729.2元,被告开祥建筑公司和被告永祥煤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开祥建筑公司辩称,2012年8月7日,被告开祥建筑公司由安阳开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事发工地与被告开祥建筑公司无关,被告开祥建筑公司并没有承揽焦车第三轨道基础及除尘钢管支架部分。原告刘海军所诉赔偿数额过高,被告开祥建筑公司不予认可。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侵权第三人,原告刘海军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被告董世彬辩称,被告董世彬雇佣原告刘海军的事实不存在。被告董世彬在被告永祥煤焦公司也是被雇佣的,被告永祥煤焦公司每个月给被告董世彬发工资。被告董世彬只负责找人,被告董世彬在出事前并不知道原告刘海军,出事之后被告董世彬才知道原告刘海军在木工组,组长是第三人吴化民。被告董世彬也是在工地打工,负责工地上的管理,处理一些事务。

被告永祥煤焦公司辩称,一、被告永祥煤焦公司和本案被告开祥建筑公司之间是一种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系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作为定做人和承揽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承担法律均具有明确的规定。2011年1月25日,被告永祥煤焦公司作为定作方和开祥建筑公司河津分公司签订了焦炉土建施工的承揽合同,开祥建筑公司河津分公司作为承揽方负责建筑定作人焦炉土建工程的业务,根据开祥建筑公司河津分公司提供的资料,该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代码等手续齐全,具有签约的资格,由于开祥建筑公司河津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而开祥建筑公司河津分公司所涉的相关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均由其法人单位即被告开祥建筑公司承担,也就是说被告永祥煤焦公司和被告开祥建筑公司之间已形成一种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对于承揽合同中产生的侵害他人的损害或自身损害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永祥煤焦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方,没有赔偿第三人受损的法定义务;二、被告开祥建筑公司和被告董世彬与原告刘海军之间形成单位雇佣或个人雇佣的法律关系,也系法律规定独立明确的法定雇佣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承担也有法律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董世彬是开祥建筑公司河津分公司在被告永祥煤焦公司工地的项目部经理,其雇佣原告刘海军,是一种职务行为。那么被告开祥建筑公司和原告刘海军之间形成一种单位和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对于雇佣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法律明确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告开祥建筑公司和原告刘海军之间属雇佣关系,那么赔偿责任主体也是明确的,即由雇主开祥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三、被告永祥煤焦公司和原告刘海军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被告永祥煤焦公司不具备法定赔偿义务主体的资格。从上述一、二可知被告永祥煤焦公司和原告刘海军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任何关系,被告永祥煤焦公司和原告刘海军即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又非雇佣关系,基本事实清楚,另外,被告永祥煤焦公司也没有安排原告刘海军工作岗位,也没给原告刘海军支付过任何劳动报酬。同时与被告永祥煤焦公司签订合同的开祥建筑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被告永祥煤焦公司已尽到了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且没有任何过错。综上,原告刘海军列被告永祥煤焦公司为被告,显属主体资格不适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永祥煤焦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