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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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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志与陈晓杰、闫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31号 原告陈国志,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俊生,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杰,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闫昆,女,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31号

原告陈国志,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俊生,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杰,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闫昆,女,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志诉被告陈晓杰、闫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志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志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陈国志负担。

审 判 长  沈卫东

审 判 员  顾世法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