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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万胜与杨国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晃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杨万胜,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国志,男,1986年9月8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晃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杨万胜申请执行杨国志健康权纠纷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晃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杨万胜,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

执行人杨国志,男,1986年9月8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晃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杨万胜申请执行杨国志健康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杨国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国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杨国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788.52元,剩余债权4788.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晃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英军

审判员  杨建清

审判员  蒲华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