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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00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巧珍,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吉,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00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巧珍,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吉,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新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江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冬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2)闽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六建的委托代理人周巧珍、蔡吉,新景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冬光、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没有异议:

(一)新景缘工程位于厦门市环岛路五缘湾片区,共有8幢楼,其中1#楼-3#楼系高层住宅,4-1#楼、4-2#楼、4-3#楼、4-4#楼、5#楼均系独栋别墅。新景地公司系新景缘工程的业主单位,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公司)系新景缘工程的监理单位。

2007年7月16日,南通六建(乙方)就承包建设新景缘工程与新景地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所含内容;工程合同价款采用总包干价方式确定,金额为11789.1668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开工日期以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准,以发包人确认的竣工报告书为竣工日期(主体、民防及消防工程应验收合格),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50天;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合格以上要求。在该合同中双方对“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与调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与争议”、“质量保修责任”等条款进行了具体的约定,还约定组成该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项目招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全套施工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007年12月4日新景缘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2011年12月12日,工程竣工。

(二)2008年8月28日,新景地公司(甲方)与南通六建(乙方)就钢材涨价及工程款支付形成《会议纪要》,双方约定:1.材料差价:甲方对新景缘工程钢材同意补差价,并确定了钢筋补差价的计算方式,另还约定“甲方未能按时拨付的工程款,乙方按月息2%计取利息,直至乙方领到该期款为止”;2.工程款拨付:“业主资金应尽可能按合同约定并保证现场施工需求,如未能按时足额拨付,则差额部分乙方按月息2%计取利息(南通六建应出具发票),直至乙方领到该期款项为止。”

(三)2011年11月13日,新景地公司(甲方)与南通六建(乙方)签订《厦门新景地集团“新景缘”项目验收、决算协议》(以下简称《验收、决算协议(一)》),约定:“甲、乙双方对新景缘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双方负责其施工项的验收。乙方在新景缘项目的验收项包括:总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档案等。2.双方于2011年12月25日前完成新景缘工程项目的各项终验收。具体时间为:工程综合项(2011.12.25)、消防工程(2011.12.10)、给、排水(2011.11.30)、人防工程(2011.11.30)、工程归档(2011.12.10)、项目备案(2011.12.20)。3.在双方完成新景缘项目中的工程综合项终验收,消防终验收、给、排水终验收后,双方向小区物业移交本工程,并交物业管理。4.物业进驻后,乙方向物业移交新景缘项目的各项具体设备。设备移交的程序为:检测设备功能,检测设备的完整性,签订移交手续。5.在各项目终验收前,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目验收及设备移交甲方后,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包含签证及停工补偿,300万元(叁佰万元整)保修金除外。如甲方不按本协议书约定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拒交新景缘工程。6.在终验之前双方对工程签证及各项增加造价进行最后审核,但其中土建部分双方确认最终结算追加减为2400万元(贰仟肆佰万元整),机电部分结算追加减由机电施工商与甲方按实确认自行协商解决。7.现双方确认:该项目总造价金额应不低于143891668.o0元(壹亿肆仟叁佰捌拾玖万壹仟陆佰陆拾捌元整),剩余工程签证款应不低于2600万元(贰仟陆佰万元整)。8.如甲方原因造成未能如期验收,甲方须在2012年1月7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1300万元(壹仟叁佰万元整),其余款项必须在2012年1月20日之前支付乙方。9.一方违反以上约定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未能依约付款,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支付工人工资、赔偿材料供应商损失等。10.除以上约定外,双方均同意不再向对方主张包括要求赔偿拖延工期、停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损失。11.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法律效力。”陈冬光代表新景地公司、戴海涛代表南通六建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印章。

(四)2011年11月20日,新景缘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对新景缘1#楼、2#楼、3#楼、4-1#楼、4-2#楼、4-3#楼、4-4#楼、5#楼进行了“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共四个项目的验收,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或“同意验收”。2011年11月22日,监理单位中联环公司就新景缘1#楼、2#楼、3#楼、4#楼、5#楼分别出具《竣工预验收质量评估报告》,载明监理评估结论:“本工程按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综合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情况、分部评定情况、观感评定情况、各项测试结果,再结合外业,评定合格,同意验收。”

(五)2011年12月5日,新景地公司(甲方)与南通六建(乙方)签订《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约定:“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新景缘工程原总造价为117891668.00元(壹亿壹仟柒佰捌拾玖万壹仟陆佰陆拾捌元整),经协商并参照《验收、决算协议(一)》内容,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包括签证追加减总价为l46391668.00元(壹亿肆仟陆佰叁拾玖万壹仟陆佰陆拾捌元整)。双方经认真协商讨论,甲方同意乙方工程签证(含土建及水电)总价固定为28500000.00元(贰仟捌佰伍拾万元整)。此《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作为《验收、决算协议(一)》的附件补充,法律效力等同于《验收、决算协议(一)》。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执行2011-11-13签订的《验收、决算协议(一)》。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该工程签证确认书即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或拒绝履行。双方严格执行以上约定,违约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陈冬光代表新景地公司、戴海涛代表南通六建分别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两公司的印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