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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明,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明,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国华,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泉,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华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2)冀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通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通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秀明、殷国华,南通六建的委托代理人霍泉、刘燕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延斌

审 判 员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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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