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南通六建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南通六建已收到工程款共计13369.6733万元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工程款对账确认单》确认新景地公司分别于2009年3月4日、2009年4月24日付给南通六建的10

南通六建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南通六建已收到工程款共计13369.6733万元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工程款对账确认单》确认新景地公司分别于2009年3月4日、2009年4月24日付给南通六建的106万元和0.844万元性质上不作为新景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工程款对账确认单》确认烟囱施工费125000元不作为工程款,且外装烟囱不属于南通六建的承包范围。3.新景地公司支付给厦门鸿嘉鑫石业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六笔款项共计250万元,因该六家公司未确认收到新景地公司代付的上述工程款,原审未能查明该六笔款项的真实性。4.新景地公司付给重庆市九龙坡区荣鼎石材经营部等五家公司共计794万元,其对应的《付款委托书》没有南通六建的盖章确认,原审未对此款项真实性予以查明。另外,新景地公司支付给厦门鑫成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以及支付给厦门市明跃华玻璃有限公司15万元所依据的《委托书》没有南通六建的签章。尽管戴海涛系南通六建的工地人员,但在本案其他的《付款委托书》上,不但有戴海涛的签名还同时加盖南通六建的印章。综上,南通六建已收到的工程款(含利息)共计12171.3293万元。(二)原审判决认定南通六建主张停工损失违反了《验收、决算协议(一)》并不准许南通六建提出的停工损失鉴定申请错误。新景地公司认可因该公司的原因停工、窝工且造成南通六建损失,在双方签订的《验收、决算协议(一)》中明确了停工补偿。包括《工程停工令》、《验收、决算协议(一)》在内的等诸多证据能够印证停工、窝工补偿的事实。原判决认定“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包含了停工补偿”错误,因为《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确认的总造价仅“包括签证追加减”,未包含停工补偿。原审判决对《验收、决算协议(一)》第10条理解错误。(三)原审判决认定南通六建主张总配合费没有合同依据错误。南通六建对新景地公司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了配合工作。本案中新景地公司对专业工程项目采取了指定直接发包,其施工条件由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南通六建已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提供了诸如水、电、脚手架等配合工作,且这些工作内容不在合同价款对应的承包范围内,应当计取配合费。(四)新景地公司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向南通六建支付利息,在认定新景地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需先计取新景地公司应当支付的利息。新景地公司提供的《验收、决算协议(二)》因该协议未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而没有法律效力。因而原判决以该协议第4条约定认为“双方确认新景地公司履行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没有依据。新景地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需先计取该公司应支付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南通六建主张利息损失违反了《验收、决算协议(一)》第10条的约定系对该条约定理解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并支持南通六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新景地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南通六建已收到工程款共计13369.673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南通六建对新景地公司已付工程款12171.3293万元没有异议。对南通六建有异议的部分款项,新景地公司提交了相关转账凭证及南通六建的付款指示函,证据充分确实。(二)南通六建主张停工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验收、决算协议(一)》和《验收、决算协议(二)》及《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已明确决算造价中包含了南通六建提出的停工损失,因而南通六建无权再主张停工损失。(三)南通六建主张总配合费不能成立。南通六建主张的总包配合工作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工作范围内,未超出合同约定。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为总包价格,因而在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总包配合工作产生的总配合费应在总包价格内。同时《项目验收、结算协议》约定的决算价包含了总包配合费。(四)南能六建以《会议纪要》为依据,主张新景地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验收、决算协议(一)》签订前,新景地公司已付工程款120378133元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117891668元。之后,新景地公司又陆续支付了近1700万元。《验收、决算协议(二)》中双方确认新景地公司已履行工程款的支付。因而新景地公司不存在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自然不应支付利息。《会议纪要》明确只有新景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南通六建可按月息2%计取利息。由于新景地公司不存在拖延支付进度款的事实,南通六建主张利息的前提不存在。故请求驳回南通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南通六建已收到的工程款的数额问题;(二)南通六建主张的停工损失一审法院未予以支持是否正确的问题;(三)南通六建主张的总包配合费有无依据的问题;(四)新景地公司应否按照《会议纪要》支付利息的问题。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南通六建已收到的工程款的数额问题。

南通六建认可其收到的工程款(含利息)共计12171.3292万元,对原审判决认定其已收到的另1198.3440元工程款不认可。

对南通六建不认可的1198.3440元款项分析如下:

1.南通六建主张,根据《工程款对账确认单》的约定,新景地公司分别于2009年3月4日、2009年4月24日、2011年1月26日向南通六建账户存入106万元、0.844万元、12.5万元共119.344万元不能作为南通六建收到的工程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