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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六)2011年12月15日,新景缘项目二次供水工程通过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卫生局等部门的验收。2011年12月22日,厦门市湖里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记载:新景地公司王迎

(六)2011年12月15日,新景缘项目二次供水工程通过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卫生局等部门的验收。2011年12月22日,厦门市湖里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记载:新景地公司王迎峰于2011年12月16日经网上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新景缘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根据规定,新景缘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七)2012年1月13日,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厦城档认字第2012-14号),确认新景缘工程档案经预验收,予以认可,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厦门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验收阶段文件。2012年1月13日,新景地公司通知新景缘业主于2012年1月16日起开始交房。同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厦门质监站)以新景地公司、南通六建、中联环公司及新景缘工程的设计单位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主送对象,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整改通知单》,载明新景缘工程于2012-01-12经竣工质量验收监督抽查时所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并要求南通六建组织整改。2012年1月20日,厦门质监站出具厦建质监(2012)016号《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告知书》,确认新景缘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相关资料已收迄;并明确:“贵单位已于2012年1月12日组织了竣工质量验收,我站按规定进行了验收监督工作并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报送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请贵单位及时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注:本告知书只做为告知建设单位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监督,不做为其它办件依据。)”

(八)2012年2月21日,新景地公司向南通六建邮寄由新景地公司及监理单位中联环公司共同落款的函件一份,函件载明:新景缘工程于2012年2月16日经验收并已移交业主;在与业主移交中,经分户核查,该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其中属水、电、通风、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问题已正在整改,但仍有部分质量问题一直未见维修,请接到本函后,即刻安排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函件亦载明了仍未整改的具体问题。

(九)2012年3月6日,厦门市民防局作出《厦门市民防局关于新景缘工程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核意见》,表示:“同意办理新景缘共8幢楼项目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予以验收通过。”

(十)2012年7月26日,新景地公司向南通六建邮寄了一份由新景地公司及中联环公司共同盖章、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16日的函件,在函件中要求南通六建即刻安排对新景缘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列明了具体需整改的问题;还载明以下设备未验收和移交:(1)消防设备;(2)通风设备;(3)电气系统设备;(4)供水系统设备。

原审法院还认定如下事实:新景地公司于2008年6月18日出具《工程暂停令》,通知南通六建暂停施工;2011年11月18日,陈冬光代表新景地公司、戴海涛代表南通六建签订了《厦门新景地集团“新景缘”项目验收、决算协议书》(以下简称《验收、决算协议(二)》);新景缘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1月12日;南通六建收到新景地公司的款项共计13369.6733万元(其中12171.3293万元双方无异议,另1198.344万元款项为法院认定);南通六建主张的停工损失及新景地公司主张的工期逾期违约金主张均不符合《验收、决算协议(一)》第5条、第6条、第10条的约定;南通六建提出的总包配合费主张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决算协议(一)》及《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有关约定;南通六建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超出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截止2012年1月18日,南通六建收到的款项计13369.6733万元,多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11789.1668万元;新景地公司主张工程质量及材料不合格与新景缘工程已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的事实不符。

南通六建起诉称,新景地公司与南通六建于2007年7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南通六建承建新景地公司开发的位于厦门市环岛路五缘湾片区的新景缘工程,合同价款为11789.1668万元,工期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50天,工程款按施工进度拨付等。工程于2007年12月4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南通六建随即开工建设,但因新景地公司没有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时建时停,施工的停滞造成了材料价格上涨等问题。后双方于2008年8月28日签订《会议纪要》一份,约定新景地公司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差价进行补差,并约定材料补差和工程款拨付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均按月息2%计取利息。2011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验收、决算协议(一)》,约定项目应在2011年12月25日前完成各项终验收等。后双方又于2011年12月5日确认土建、水电的工程签证为2850万元。施工过程中,新景地公司因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又在2008年6月通知对“1#楼二层以上、2#楼三、3#楼二层以上、4#-5#楼砌体”部位暂定停工4个月,后在2008年底受经济危机影响,工程实际到2009年春季才恢复正常施工。此后又因外墙外装修方案变更、内外装图纸方案提供滞后等原因导致停工。多次停工给南通六建造成大量的停工损失,总计应付停工补偿2711.0119万元。新景缘工程实际在2012年春节期间完成终验收,但新景地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和停工补偿即强行接收使用,至今尚欠工程款6014.416103万元(未含300万元保修金)、停工补偿2711.0119万元、工程款利息l567.483152万元(暂算至起诉之日)。此外,新景地公司直接发包部分工程项目,应付总包配合费l27.9万元。综上,请求:1.判令新景地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014.416103万元(未含300万元保修金),停工补偿2711.0119万元、工程款利息1567.483152万元(暂算至起诉之日)、总包配合费127.9000万元,以上四项总计金额l0420.811155万元;2.确认南通六建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新景地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