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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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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郭卫东、余小胖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沁行执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玲,任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腊梅,女,沁阳市覃怀计生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郭卫东,男,1972年9月22日生。 被执行人余小胖,女,1973年2月28日生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沁行执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沁阳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玲,任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腊梅,女,沁阳市覃怀计生办工作人员。

执行卫东,男,1972年9月22日生。

被执行人小胖,女,1973年2月28日生,系卫东妻子。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沁人口征决字(2014)第1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确定:对被执行人郭卫东、小胖征收社会抚养费180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征收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沁人口征决字(2014)第1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