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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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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执行李进中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沁行终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婷,女,沁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李进中,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4年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沁行终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婷,女,沁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李进中,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沁)文罚字(2014)第0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其他原因为由2015年1月19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周海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