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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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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京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王京涛,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穆振豪,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张延庆,行长。 委托代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王京涛,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穆振豪,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张延庆,行长。

委托代理人闫旭,男,1971年8月30日生,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蔡志刚,男,1959年9月15日生,系该行职工。

原告王京涛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平顶山工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京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穆振豪,平顶山工行委托代理人闫旭、蔡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京涛诉称,王京涛于2008年在平顶山工行办理储蓄卡一张。2014年11月24日下午16时37分许,平顶山工行客服电话95588给王京涛发信息,称王京涛的电子密码器将到期,并提供网址让王京涛进行更新,王京涛按照客服电话95588所发送的信息进行操作,随后又收到客服电话95588给王京涛发信息,称王京涛转出金额16001元,王京涛立即与平顶山工行客服电话95588电话联系,平顶山工行称王京涛上了钓鱼网站,被骗取16001元。王京涛认为,平顶山工行一直用其客服电话95588给王京涛发各种信息,更新电子密码器的信息也是平顶山工行客服电话95588给王京涛发的信息,且王京涛通过手机银行转账通常工行会提前短信告知,此次转账工行没有提前短信告知。王京涛的16001元被转走,平顶山工行存在过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平顶山工行应对王京涛的损失承担全部返还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平顶山工行返还王京涛存款16001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平顶山工行辩称,工行从未向王京涛发送过电子密码器将过期并提供网址让王京涛进行更新的信息。王京涛的损失是由于其本人疏忽大意而误入非法网站,并使用工行电子密码器完成交易而造成的,王京涛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工行系统没有任何问题,不存在过错,应驳回王京涛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京涛在平顶山工行办理有一张牡丹灵通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手机号码139375***37),并申请了工行的电子密码器作为身份确认工具。2014年11月24日,王京涛手机收到95588发送的短息一条,内容“工行提醒:您的电子密码器将于今日过期,请立即登陆我行手机网站wap.icbxax.com进行更新,以免影响银行卡正常使用。[工商银行]”。王京涛诉称其根据该短信内容进行操作。2014年11月24日17时22分,王京涛手机又收到平顶山工行客服电话95588发来的短信一条,内容“您尾号0392卡24日17:22网上银行支出(网转)16001元,手续费7.50元,余额207.97元。[工商银行]”。王京涛到工行查询,该16001元转到了黑龙江大庆的李尚佑的账户622202090500697XXXXX上。王京涛认为该16001元被转走,平顶山工行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的网址是wap.icbc.com.cn。

以上事实,由手机短信、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注册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京涛要求平顶山工行返还其存款16001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京涛诉称该16001元被人骗走,应提供其遭受16001元损失的证据。王京涛未提供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证据,庭审中又仅提供了该16001元被转走的证据,现没有证据显示该16001元系被骗的事实。二、根据王京涛诉称内容看,王京涛未审核wap.icbxax.com链接是否为平顶山工行官方网站的情况下便进行操作,是导致其所诉款项被他人转走的直接原因。本案中,王京涛在2014年11月24日下午16时37分收到的短信虽显示推送号码为95588,但王京涛未报警,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短信系平顶山工行所发送,wap.icbxax.com亦非平顶山工行的手机网址,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平顶山工行对涉案款项负有过错责任。综上、平顶山工行要求驳回王京涛对其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京涛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京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沈卫东

审判员  王长州

审判员  尚少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