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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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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自胜与董现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二初字第195-1号 原告睢自胜(又名睢自超),男,1975年10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现华,男,1980年10月7日生。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琳悌,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旺起起重有限公司。

(2013)滑民二初字第195-1号

原告睢自胜(又名睢自超),男,1975年10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现华,男,1980年10月7日生。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琳悌,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旺起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睢自胜与被告董现华、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董现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滑县特殊教育学校的工程款4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睢自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董现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滑县特殊教育学校的工程款40万元予以冻结。在本院解除冻结前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