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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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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希波与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一初字第641号 原告刘希波,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丽香,女,1966年9月8日出生。 被告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凤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井丰收、井卫国,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波诉被

(2013)滑民一初字第641号

原告刘希波,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丽香,女,1966年9月8日出生。

被告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凤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井丰收、井卫国,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波诉被告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希波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希波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刘希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希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刘希波负担。

审判员  李自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