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某勇诉被告刘某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52号 原告马某勇,男,198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霍绍兴,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荣,女,198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马某勇诉被告刘某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52号

原告马某勇,男,198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霍绍兴,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荣,女,198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马某勇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霍绍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荣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勇诉称,2012年农历腊月1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于2013年1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生育女儿马A。被告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怀孕期间,原告在外打工,家人发现有一陌生男子常与被告出入。2014年被告借口在周口开玉器店,由原告母亲照顾马A。被告常常很晚回家,有一陌生男子经常送她,有时甚至长达一周或半月不进家。原告在家期间,被告常以各种借口不回家、不接电话、不与原告同居,也不让原告去周口看店。马A11月去周口看病又发现陌生男子接她,为此引起与原告母亲生气。2015年1月,被告把自己的嫁妆和原告的部分物品拉走,把门锁换掉,提出离婚。2015年春节原告要求被告带孩子回家过年,被告既不回家也不让原告见女儿。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离婚;请求确认原告与马A间亲子关系不存在,原告不负担马A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荣辩称,原告的诉状纯属歪曲事实,说我有第三者否认孩子与他的亲子关系更是一派胡言。他常年在外打工早有了外遇,为达到离婚拒付抚养费的目的倒打一耙。2012年腊月结婚后他对我不管不问、从未给过我生活费,家里开支都是我婚前积攒的钱,他未尽过丈夫、父亲的义务。我一直不知道他的工资是多少,只听他说两年前5000多元,去年5.1放假他说又涨了。尽管这样我还是尽职尽责地照顾公婆。婆婆老是吵骂我,他总是听信其母的。我坐月子基本都是自己照顾孩子,因此落下了月子病。为了抚养孩子我借了16万元去周口做玉器生意,趁别人的车去周口其母亲、姐姐又说我有了第三者。今年2月、5.1假期原告要求我办离婚证,因为抚养费没有达成协议。后来就打电话骂我有第三者,说孩子是野种,要求做DNA,我让他回来做他就是不回来。我收到离婚传票后他又偷拉我的话单,威胁敲诈要我给20万元。还打电话威胁我母亲扬言要杀掉二老和家人,周口110都有记录。我被他逼到了崩溃的边缘,我与女儿不愿与这种丧心病狂的人再有任何来往、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坚请求法官早日判决我们离婚,共同财产及抚养费总共有40多万,我都放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农历腊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月31日补办结婚证,2013年10月25日生育女儿马A。原、被告所言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无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生气。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提交答辩状同意与原告离婚,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抚养婚生女,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女马A尚不满二周岁,以随被告刘某荣生活为宜;因被告表示放弃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故原告不再支付子女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勇与被告刘某荣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马A(2013年10月25日出生)由被告刘某荣抚养,原告马某勇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牛凌峰

审 判 员  王 景

人民陪审员  张 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艳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