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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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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勤与王永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38-1号 原告李桂勤,女,1969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秋生,河南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超,女,1965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38-1号

原告李桂勤,女,1969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秋生,河南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超,女,1965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勤诉被告王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勤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王永超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东路91号院3号楼二单元10层69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901075829),限制金额41.68万元;担保人李慧平以其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5号院48号楼2单元16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0401089801号)、担保人胡光辉以其位于新郑市烟厂大街16号(烟厂30号楼)的房屋(新城私字第7355号)为原告李桂勤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永超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东路91号院3号楼二单元10层69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901075829),限制金额41.68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慧平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5号院48号楼2单元16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0401089801号)。

三、查封担保人胡光辉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烟厂大街16号(烟厂30号楼)的房屋(新城私字第7355号)。

财产保全费2604元,由原告李桂勤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