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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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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吉兴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138-1号 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海涛,任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吉兴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张恩风。 住所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138-1号

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海涛,任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吉兴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张恩风。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西邵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吉兴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袁 平

审判员 程国伟

审判员 李淑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