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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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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建国与被上诉人张建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国,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瑞,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郑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张建瑞不当得利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国,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瑞,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郑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张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滑城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郑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郑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建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师茂庆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