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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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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胡丹阳与被申请人樊现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现东。 再审申请人胡丹阳因与被申请人樊现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楚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现东。

再审申请人丹阳因与被申请人樊现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楚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丹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给彩礼等款共11000元,原判认定彩礼款51000元的事实错误,证人的调查笔录不实。我娘家陪送的财产价值27000元,一审对此没有记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彩礼款并判令申请人酌定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带到被申请人家的财产,因一审未涉及,本院二审不予审理,但二审确认申请人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申请人胡丹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胡丹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丹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