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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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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永彬、柴小平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李永彬,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柴小平,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李永彬,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柴平,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03-2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牟人口征字第03-2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送达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5月1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起诉起诉期限为六个月。申请执行人在起诉期限内申请执行立案审查,侵害了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牟人口征字第03-2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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