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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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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诉宁广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00495号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职务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千义,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广安,男,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居民。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

(2012)安民初字第00495号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职务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千义,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广安,男,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居民。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诉被告宁广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永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千义,被告宁广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居委会诉称,原告居委会于2008年在阜城西街旧房拆迁基础上建成龙槐家园住宅小区。当时被告宁广安旧宅在该区域内,其旧宅属于拆迁范围,也进行了拆迁。楼房建成后,被告购买149.035平方米大户型楼房一套,合款190589.50元(包括地下室)。被告旧宅拆迁应补偿106674.8元,后被告又先后两次向原告居委会交款25000元,下欠房款58914.70元。原告居委会多次向被告催要拒不给付,特向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居委会补交房款58914.70元。

被告宁广安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在混淆是非。有旧房被拆迁的属于拆迁补偿合同性质,无旧房拆迁购买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性质,原被告之间属于旧房拆迁补偿关系,应按承诺补够被告大、小楼房三套。为建龙槐家园将被告412.41平方米的旧宅拆迁这是事实,被告现在居住的楼房一套是拆迁安置房,并非购买,也谈不上欠原告房款。并且当时原告承诺给付被告两大一小楼房三套。有交纳地下室款、地暖安装款票据可以证明,原告下欠被告大户型一套,小户型一套。原告单方对被告旧宅作价,对新建楼房定价,捏造欠房款数字据此起诉被告。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建设龙槐家园是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的试点。在拆迁过程中原告阜城西街居委会未与被告宁广安及其他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外原告阜城西街居委会也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现双方对拆迁房的作价以及安置房的分配存在的争议,应由政府部门统一解决处理,不应由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继霞

人民陪审员  刘志霞

人民陪审员  安 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军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