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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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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伟诉李玉花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郑召伟。 委托代理人陶俊国。 被告李玉花。 原告郑召伟诉被告李玉花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郑召伟。

委托代理人陶俊国。

被告李玉花。

原告郑召伟诉被告李玉花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召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