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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象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龙某。 委托代理人莫志辉,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原告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阳志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龙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象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龙某

委托代理人莫志辉,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原告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阳志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志辉,被告徐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份在上网时意识,因一时冲动在毫无了解对方的前提下,于××××年××月××日在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系在虚构的网络世界中相识,双方不足切实了解,粗率结婚,以致于原、被告双方至今未一同独特生存、肌肤之亲,也未从未有过实质的夫妻生存,年龄的迥异、性格的差异、生存模式的不同,回到事实的双方根本无奈独特生存,无奈相处,更不用谈建设夫妻感情。原告沉着思考后以为维系这种虚构、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也是不品德的。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依法裁决原、被告解除夫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有过了解。双方父母也见过面,也是赞同的。双方没有矛盾,夫妻感情没有分裂。我本不赞同离婚,但原告假设保持要离婚,我也赞同离婚,但要求原告退还我给付原告的彩礼20000元及两个玉手镯,一部三星牌手机,一枚钻戒,并要求原告抵偿我20000元肉体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过网络聊天(即QQ聊天)意识,经过一个多月的了解,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登记结婚前,被告给付了原告彩礼包含20000元彩金及两个玉手镯,一部三星牌手机,一枚钻戒。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被举报现被告脾气不好,太自我,双方曾发作过争持。原、被告结婚后,未独特生存,未生养子女,双方未发生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告示意本不赞同离婚,但原告假设保持要离婚,也赞同离婚,要求原告退还彩礼20000元、两个玉手镯、一部三星牌手机、一枚钻戒,并要求原告抵偿20000元肉体损失。

本院以为,原、被告经过网络聊天意识一个多月后就登记结婚,双方不足了解,婚姻基础不结实。原、被告操持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存,相互间也不实行夫妻工作,未能建设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有名无实。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停和好无效,已无和好的能够,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分裂,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申请,本院予以反对。原、被告夫妻感情分裂,双方都有必定的过失。因原、被告操持了却婚登记手续但确未独特生存,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给付原告的彩礼20000元、两个玉手镯、一部三星牌手机、一枚钻戒,本院予以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则,裁决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原告龙某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恢复告徐某彩礼20000元、两个玉手镯、一部三星牌手机、一枚钻戒。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残余25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分理处],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员 阳志斌

二〇逐一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