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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利勃、宋娇敏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43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勃,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生。 被告宋娇敏,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

(2015)郏民金初字第43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勃,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生。

被告宋娇敏,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利勃、宋娇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利勃、宋娇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