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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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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保玉、被告董良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81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俊翔、许昌该社职工。 被告王保玉,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住汤阴县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81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俊翔、许昌该社职工。

被告王保玉,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住汤阴县羑里路东20巷15号。

被告董良全,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汤阴自来水公司职工,住汤阴县星阁路西1巷2弄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保玉、被告董良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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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