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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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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刁生平、张顺希诉被告闫东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22号 原告刁生平,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汤阴县韩庄乡董庄村。 原告张顺希,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韩庄乡北张贾村。 被告闫东方,男,1960年9月8日出生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22号

原告刁生平,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汤阴县韩庄乡董庄村。

原告张顺希,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韩庄乡北张贾村。

被告闫东方,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韩庄乡北张贾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生平、张顺希诉被告闫东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生平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刁生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生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刁生平、张顺希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