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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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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法荣、代立新、莫改凤、代哲尘诉被告代保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90号 原告代法荣,男,192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白营乡大付庄村。 原告代立新,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汤阴县白营乡大付庄村。 原告莫改凤,女,1965年7月15日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90号

原告代法荣,男,192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白营乡大付庄村。

原告代立新,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汤阴县白营乡大付庄村。

原告莫改凤,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汤阴县长虹路。

原告代哲尘,男,1993年3月出生,汉族,学生,住汤阴县白营乡大付庄村。

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保海,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白营乡大付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廷顺,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法荣、代立新、莫改凤、代哲尘诉被告代保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法荣、代立新、莫改凤、代哲尘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法荣、代立新、莫改凤、代哲尘撤回起诉。

案件收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韩凤玉

人民陪审员  王金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