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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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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长喜与被告肖克军、陈成民、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西民初字第01830号 原告张长喜,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克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成民,男,46岁,汉族。 被告吕军,男,43岁,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喜与被告肖克军、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西民初字第01830号

原告张长喜,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克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成民,男,46岁,汉族。

被告吕军,男,43岁,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喜与被告肖克军、陈成民、吕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肖克军、陈成民、吕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财产保全费1140元,计2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常安甫

审判员  郭智勇

审判员  郑伦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