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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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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庆与王浩、张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734号 原告王国庆。 被告王浩,成年人。 被告张慧,成年人。 原告王国庆诉被告王浩、张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734号

原告国庆

被告王浩,成年人。

被告张慧,成年人。

原告国庆诉被告王浩张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国庆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国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国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本院减半收取109元,由王国庆承担。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