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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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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殷民一初字第325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 本院在

河南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殷民一初字第325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贾晓辉

审 判 员  苏富军

人民陪审员  牛晓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书 记员  宋海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