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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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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张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一初字第156号 原告邓某某,男,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张某,女,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某某,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向本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一初字第156号

原告某某,男,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张某,女,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某某,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贾晓辉

审 判 员  苏富军

人民陪审员  宋海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代书 记员  张 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