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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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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