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康向军、代彩霞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069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申请执行康向军、代彩霞,住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v002号社会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069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申请执行康向军、代彩霞,住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v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康向军、代彩霞社会抚养费91152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康向军、代彩霞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申请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v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v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康向军、代彩霞社会抚养费91152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126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刘金良

审判员  冯泮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