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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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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朋朋、宁春枝与崔新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宁朋朋,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宁春枝,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崔新合,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诉被告崔新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宁朋朋,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宁春枝,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崔新合,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诉被告崔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朋朋、宁春枝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朋朋、宁春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