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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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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范民初字第01328号 原告郝某某,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赵某某,男,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

(2015)范民初字第01328号

原告某某,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某某,男,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侯胜才

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

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志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