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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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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许昌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2725号。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亚杰、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许昌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2725号。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亚杰、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九业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赵伯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昌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许昌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原告许昌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