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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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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被告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芦XX房屋登记管理纠纷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杨XX,女。 被告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许昌县文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封志杰,该局局长。 第三人芦XX,男。 原告杨XX诉被告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芦XX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杨XX,女。

被告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许昌县文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封志杰,该局局长。

第三人芦XX,男。

原告杨XX诉被告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芦XX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海国强

审判员  杨合庆

审判员  王军琦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