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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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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徐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2014号 原告张某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恒松,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付全,周口市东新区文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2014号

原告张某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恒松,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付全,周口市东新区文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白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辉、李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浩诉被告李某某徐某某英大泰和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周口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浩委托代理人王恒松、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闫付全、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博、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周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31日13时30分许,在省道102线黄寨镇远东扣板厂西50米处,被告李某某驾驶豫PG2516轻型厢式货车,与原告驾驶的豫A8XA90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6月12日,商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商公交认字(2015)第3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徐某某因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与原告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明:豫PG2516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周口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某某、徐某某承担原告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贴、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等166249.88元;2、判决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周口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等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1、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所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2、原告诉请过高,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被告徐某某辩称,1、事故发生与沙子之间无因果关系,事故地点与沙子之间有一定距离,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负事故同等责任不当,答辩人不应负事故责任;3、即便答辩人应负一定责任,也应负较小的责任;4、被答辩人请求部分标准过高,对过高的部分不应支持。

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周口公司辩称,若有证据证明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且车辆合格,驾驶员有驾驶资格,我公司同意在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我公司不承担间接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

本院归纳总结本案焦点: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否支持。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行驶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原告合法驾驶、原告为城镇居民;证据2、事故认定书和交强险保单,证明原告被侵权事实。被告李某某负事故责任50%,被告徐某某和原告各负事故责任25%。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依法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证据3、两次住院病历,证明原告两次住院36天治疗事实;证据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鉴定原告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60日,误工期为180天;证据5、车损评估报告书,证明豫PA8XA90车辆损失为23000元;证据6、两次住院医疗费票据、急救费用和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住院治费用合计34551.69元、急救费723元、鉴定费用4290元;证据7、医疗费用清单,证明治疗费用明细;证据8、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在两次住院治疗期间产生交通费1000元;证据9、原告和护理人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工作和工资停发证明、工资表,证明原告和护理人员为单位职工,月工资35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和护理人员的工资被扣发。原告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证据10、被抚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村委会及沈丘县公安局证明,证明被抚养人为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家庭户口;被抚养人为两人,两人供养人;供养年限为12年。

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认为,对第1、2组证据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应首先扣除非医保用药,从临时医嘱单中显示2015年7月1日到7月6日未用药,存在挂床位现象;对证据4后续治疗费认为按法律规定鉴定机构不应予以鉴定,应以实际治疗发生后为准,伤残鉴定等级过高;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7、8认为应首先扣除非医保用药,项城市职工医院的医疗费收据未加盖公章,2015年6月2日的收条未加盖公章,2015年7月14日的收据不是正规票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交通费票据有连号现象,请法院酌定;证据9未附劳务合同、完税票据,护理人员工资单形式不合法,领款人未签字;证据10中村委会证明形式不合法,应提供户籍证明亲子关系,且住院病历记载原告有兄妹3人。

被告徐某某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认为,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即使认定我方有责任,也不应承担超过10%的责任;对证据3认为应首先扣除非医保用药,从临时医嘱单中显示2015年7月1日到7月6日未用药,存在挂床位现象;对证据4后续治疗费认为按法律规定鉴定机构不应予以鉴定,应以实际治疗发生后为准,伤残鉴定等级过高;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7、8认为应首先扣除非医保用药,项城市职工医院的医疗费收据未加盖公章,2015年6月2日的收条未加盖公章,2015年7月14日的收据不是正规票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交通费票据有连号现象,请法院酌定;证据9未附劳务合同、完税票据,护理人员工资单形式不合法,领款人未签字;证据10中村委会证明形式不合法,应提供户籍证明亲子关系,且住院病历记载原告有兄妹3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

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周口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认为,对第1、2组证据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应首先扣除非医保用药,从临时医嘱单中显示2015年7月1日到7月6日未用药,存在挂床位现象;对证据4后续治疗费认为按法律规定鉴定机构不应予以鉴定,应以实际治疗发生后为准,伤残鉴定等级过高,我方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7、8认为应首先扣除非医保用药,项城市职工医院的医疗费收据未加盖公章,2015年6月2日的收条未加盖公章,2015年7月14日的收据不是正规票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费和评估费我公司不承担。交通费票据有连号现象,请法院酌定;证据9未附劳务合同、完税票据,护理人员工资单形式不合法,领款人未签字;证据10中村委会证明形式不合法,应提供户籍证明父子关系,且不清楚是否还有其它抚养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