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67号 法定代表人:张改平,该校校长。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农业大学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郑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上诉人认为双方约定关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以及关于仲裁机构选定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实为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法和相关解释,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相关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二)尽管该条约定中还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但该约定是模糊的一个原则性的意思表示,上诉人认为本条约定中关于仲裁的意思表示具体、明确,而关于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笼统、模糊,应充分考虑当事人关于仲裁的具体明确的意思表示。综上,本案所涉纠纷应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非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告知其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合同约定“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约定了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本案。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郑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农业大学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王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