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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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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255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XX,男,汉族,1958年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身份证号XX,系公司员工。 被告于XX,女,汉族,1964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255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XX,男,汉族,1958年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身份证号XX,系公司员工。

被告于XX,女,汉族,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X,身份证号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于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