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红诉被告席燕舞、张海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张红。 被告:席燕舞。 被告:张海蓉。 原告张红诉被告席燕舞、张海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张红。

被告:席燕舞。

被告:张海蓉。

原告张红诉被告席燕舞、张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燕舞、张海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红诉称,2014年11月26日,被告席燕舞说急用钱向其借20万元,开春就还,并出具借条。2015年正月原告得知被告席燕舞在2014年冬天将车转卖,与妻子离婚。原告打不通被告的电话,也打听不到被告一点消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席燕舞、张海蓉支付原告2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1月26日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9%计算),并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席燕舞、张海蓉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席燕舞向原告张红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显示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至今未清偿借款。

上述事实由借条、庭审笔录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席燕舞向原告张红借款20万元未还,原告要求其还款应予支持。但借条上未显示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是否约定了利息及何时向被告催要借款,因此利息应从其起诉之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要求利息按月利率1.9%计算,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海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是否曾经为夫妻关系及借款时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海蓉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席燕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红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85元,由被告席燕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明学

人民陪审员  王乃续

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 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