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卢江洪,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文婷与被告沁阳市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闫文婷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文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文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文婷负担。 审 判 长 李巍巍 审 判 员 陈娇娇 人民陪审员 田艳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浩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