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某诉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4)沁民一初字第00250号 原告李某,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艳丽,系原告李某姐姐。 被告赵某某,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煜力,河南太华律师事

(2014)沁民一初字第00250号

原告李某,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艳丽,系原告李某姐姐。

被告赵某某,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煜力,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萍、岳艳丽,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煜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3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2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某某。婚后被告不仅不体谅原告带孩子的辛苦,而且多次对原告进行身体及精神摧残,多次进行严重殴打,致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度伤害。2011年3月28日中午11:40分,被告再次在家中殴打原告,用脚朝原告身上、肚上踢,甚至用脚直接朝原告头部跺,又用脚将卧室门跺开,肆无忌惮地对原告进行殴打,无奈原告只得报案沁阳110和妇联。2012年4月13日晚上,因被告再次寻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昏迷,头部多处受伤、出血,右眼视力下降,两门牙松动,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后扬长而去,随后关机,三天找不到人。原告报案沁阳110和妇联,在焦作市中医院住院一周。2014年7月9日晚11时左右,因被告故意寻事发生争执,被告驾车从沁阳到温县原告父母家中,将临街大门门锁跺断,强行闯入院内将院内物品摔砸满院,并对原告父亲进行恐吓,致使原告父亲突发脑梗。后被告又返回沁阳市宾馆家属楼的家中,对原告拳打脚踢,致使原告左耳听力下降,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被告趁原告昏迷之际,强行抢走原告钥匙。原告及家人分别向温县、沁阳110报案,并向沁阳市妇联反映情况。原告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精神几乎崩溃,常处于恍惚状态,无奈住进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父亲突发脑梗,在温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56000元;3、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沁阳市文博苑3号楼一套家属房的装修费用50000元;5、判决被告赔偿因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损失50000元;6、因原告离婚后无固定住所,又需照顾孩子,请求将被告文博苑家属房判给原告和孩子居住;7、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但离婚的责任在原告。原告的性格比较古板,二人婚后,一直沟通不好,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经常无理取闹,平时生活中很少做家务,我多次劝说,原告不听,致使二人的感情越来越淡薄。原告在诉状中称我施以家庭暴力是无中生有,我也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2、婚生子赵某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12320元。因为孩子平常都是我的父母看管,孩子的生活及上幼儿园的费用均是我父母支出,我家经济条件优厚,而李某在沁阳没有稳定的住所,其父母远在温县,经济条件不如我家,由于孩子一直跟随我的父母,改变抚养环境,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3、平均分割共同存款250000元。婚后我的工资本和银行卡由原告保管,截至2011年,存款有250000元,现在该款由李某保管,应当平均分割;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19000元债务由原告李某承担。2012年,我们在孟州老凤祥金店赊欠12000元四金首饰款,2013年在沁阳周大生金店赊欠7000元玉手镯及金项链款至今未付,鉴于原告李某占有四金、玉手镯,原告的母亲占有金项链,所以该债务应由原告李某承担;5、婚前原告李某收到我家29000元彩礼,据婚姻法规定,李某应当酌情返还;6、沁阳市文博苑的房屋系我父亲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支付50000元的装修费;7、我们两人虽然在生活中发生过争执,但我没有施以家庭暴力,原告要求我承担50000元精神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本院归纳本案的庭审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什么,被告是否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2、婚生子赵某某应当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承担;3、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哪些,应当归谁所有;4、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应如何分割;5、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哪些,应如何分割、如何负担;6、被告是否应当给原告经济补偿,并将文博苑的房屋让原告和孩子居住;7、原告是否向被告索要了彩礼,该彩礼是否应当返还;8、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赵某某的基本情况;3、河南省妇联系统信访接待登记表3份;4、原告在焦作市中医院的住院病历11页;5、原告在焦作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7页;6、焦作市中医院及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各一张;7、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2012年4月13日、2014年7月9日对原告实施家暴及对原告父母家财产进行损坏的照片共38张;8、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证据3、4、5、6、7、8共同证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伤害,虽然经过相关部门批评教育,被告仍不思悔改,并对原告父母家财产进行毁坏的事实;9、赵某某学费收据2张;10、金口才特长班收据2张;11、赵某某生病住院发票2份;12、在婴达喜育婴店购买的婴幼儿产品证明1份;13、为儿子赵某某在淘宝购物的部分交易记录36页;14、赵某某作业本复印件5页;证据9、10、11、12、13、14共同证明原告为抚养儿子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被告在儿子教育上不认真不负责,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事实;15、20000元欠条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有共同债权20000元的事实;16、申请证人程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出庭证言各1份,证明原告平时接送孩子及照料孩子的相关情况;17、庭前申请法院调取的沁阳市怀庆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3份及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1份。

被告赵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份及证人闫某的证言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在原告,婚生子应当归被告抚养;2、证人高红波的证言1份,证明婚生男孩赵某某上幼儿园由被告母亲接送;3、沁阳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件1份,证明是被告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4、赵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沁阳市河内东路南文博苑小区3号楼3层西户沁房权证字第1130103007号的房产系赵某某的个人财产;5、申请证人赵某某、闫某、高红波、刘某出庭证言各一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