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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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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利诉袁送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63号 原告郭晓利,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 被告袁送只,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汉新、何宪忠,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晓利诉被告袁送只机动车交通事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63号

原告郭晓利,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

被告袁送只,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汉新、何宪忠,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晓利诉被告袁送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8月31日上午10时在十五号审判庭进行开庭,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晓利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郭晓利承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姬厚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