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邱瑨豪诉刘永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534号 原告邱瑨豪,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静,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刘永福,男,1974年5月6日出生。 原告邱瑨豪诉被告刘永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534号

原告邱瑨豪,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静,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刘永福,男,1974年5月6日出生。

原告邱瑨豪诉被告刘永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邱瑨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瑨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瑨豪撤回对被告刘永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邱瑨豪负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陈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姬    厚    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