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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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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传彬、郭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振峰,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炜衡,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振峰,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炜衡,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传彬,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展,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彪、黄青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传彬、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候振峰、李炜衡,被上诉人刘传彬、郭展的委托代理人黄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2日,润生公司与被告三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由被告三林公司包工包料,依据双方核对后的预算加工程变更签证据实结算的方式承包润生公司发包的位于辉县市清晖路东、共城大道东延路北“润生·鑫隆名居”17#、18#楼,承包内容为基底标高以上施工图所含土建工程、水、电、暖通安装(不含基础土方开挖、桩基、门窗制安、消防、电梯、玻璃幕墙),合同价暂定995万元,最终以双方核对后的决算价为准,三林公司让利6%,最终审计结果×94%为工程决算价。鞠国伟作为三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2011年10月28日,被告三林公司与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以大清包方式承揽上述工程,承包范围除水、电、暖及消防安装、防水、机械开挖土方、外墙保温、门窗、涂料以外的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施工内容。承包内容为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所示的本工程所有的施工内容,以及钢筋焊接(不包括直螺纹套丝、套筒)基坑清理、破桩头、挖桩间土及回填土、临建、办公设施(含材料)、文明施工及施工现场的所有用工及垃圾清运、塔基清除等。工程款为本工程范围内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出实际施工的总面积乘以单价,其中:基础与屋面造型及屋面工程(不含防水)共按标准层一层面积计算。框架主体为260元每平方米,二次结构为30元每平方米,装饰装修为60元每平方米,双方约定大清包,单价为350元每平方米(此价格为综合价,包括保险、福利等)。合同约定地上4层封顶后15天内付所完成实际工作量的75%,以后的工程款依据被告三林公司和建设单位(润生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付款节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付至总价的98%,余款2%为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1年)无息退还。双方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为30万元,主体完工无息退还此保证金,主体五层退10万元。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后,经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并签字生效后,被告三林公司对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办理关于本劳务分包工程的结算,如无质量、安全等事故,无违规行为时,工程余款按照上述工程款支付方式执行。合同工期为280日历天,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的施工进度必须按照三林公司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的总工期,月、周、天及阶段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必须服从三林公司的进度安排和工序安排,在农忙季节(麦收、秋收、种麦)节假日等务必保证连续施工,如因其他原因不能保证正常施工,三林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每个阶段的施工,因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原因造成工期(按国家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计)拖延,工期每拖延一天扣罚1000元,因三林公司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工期相应顺延。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应遵守三林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施工中造成的所有质量问题,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必须无条件负责返工处理,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三林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每延迟一天向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支付应付工程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因自身原因未按计划交工的,每延期一天,应向三林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三林公司支付1万元违约金,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应赔偿因违约给三林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作时间不予顺延,因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原因造成发包人、监理及其他单位对三林公司处罚的,三林公司将双倍给予二原告处罚。若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在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不能满足三林公司的要求,又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调整,三林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选择其他施工队伍施工,且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应承担由此给三林公司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完成的工作量待工程竣工后按应付款的60%进行结算等内容。鞠国伟作为三林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同日,二原告及案外人赵长生向鞠国伟交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

2013年6月18日,鞠国伟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辉县市润生鑫隆名居17#、18#、19A#楼,已付给劳务队现金伍佰伍拾贰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正。(¥:5528360元)其中:包括:于富海、琚涛、熊小锋、王坤、张广发。工期超期及质量维修从各班组中合理扣除,19A#楼保险费用另行计算。证明有刘传彬代表郭展乙方:刘传彬证明此单据有刘传彬代表赵长生,以有赵长生自己代表自己2013.6.18,注:目前17#、18#已进行初验,19A#楼活没干完。二次结构为暂定价43万元,多退少补。”2013年6月18、19日原告刘传彬出具收到条载明“今收到鑫隆名居17#、18#、19A#工人工资伍百伍拾贰万捌仟叁百陆拾元正(¥5528360元)刘传彬2013.6.18号5528360-537025=4991335元刘传彬2013.6.19号”,2013年6月19日,鞠国伟(甲方)与刘传彬、赵长生、郭展(乙方)达成付款协议显示“经协商,辉县鑫隆·名居17#、18#、19A#楼乙方大清包人工费由如下方式支付:1、自今日起,建设单位付款后,优先支付乙方保证金﹤依票据为准﹥。2、甲方向乙方支款时须鞠国伟、郭展、刘传彬、赵长生四人全都到场后方可支付。3、第二批工程款到时支付总人工费的80%。4、17#、18#、19A#全部交工后支付到总人工费的95%,余款按原协议支付。”2013年6月20日,结算单显示“鑫隆名居17#、18#、19A#楼总价款6380230元,按95%应为6061218.50元,减去优惠15000元应为6046218.50元,已付4991335元,下余1054817元(壹佰零伍万肆仟捌佰壹拾柒元)此款经公司发放有四人同时到场才能领款。以上结算单作废。鞠国伟2013.6.20郭展同意刘传彬同意同意按以上执行宋”。后被告向原告方支付了25000元。涉案鑫隆名居17#、18#、19A#楼于2013年11月1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另查明,案外人赵长生同意由二原告代表三人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对该工程款由三人庭外进行自行分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