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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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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利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利杰,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利杰,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利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的被告应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渑池县电信分公司,原审法院既非合同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也非合同履行地法院,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