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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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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因与潘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秀英。 委托代理人司先周,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利因与被上诉人潘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13日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秀英

委托代理人司先周,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利因与被上诉人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13日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张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张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周云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