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85号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85号

原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

原告某甲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竹青、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于2015年9月15日对本案进行审理。因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责任编辑:国平